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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出罪不起诉
来源:李文彬律师
发布时间:2024-03-01
浏览量:3681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出罪不起诉

【案情简介】

罗某系台州某沙场老板,2020年上半年,罗某向周某购买海砂,在码头卸砂时被海警查获,经物价部门鉴定,案涉海砂价值98800元。侦查终结后,海警局以罗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当地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经办人听取并采纳律师辩护意见后,于2021年9月30日对罗某作出法定不起诉。

【辩护思路】

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掩饰、隐瞒金额4000元以上是立案标准,10万元以上是情节严重标准,本案的涉案金额已接近10万元,从金额上进行辩护是很难达到出罪结果。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以上游行为构罪为要件的犯罪,只有上游行为构罪,下游的行为才有可能被定罪,本案上游犯罪是非法采矿罪,非法采矿罪浙江省定罪的金额标准是20万元以上,本案现有证据不仅无法证明涉案的海砂是通过非法开采方式取得,同时也没有达到非法采矿罪的定罪金额浙江标准,辩护律师意见,上游行为无法查证已构罪,下游的收购行为亦不能定罪。意见被采纳后,检察院对罗某最终作出法定不起诉。这是辩护律师今年成功办理的第四件不起诉案件,在为当事人庆幸的同时,律师亦为检察机关“少捕、慎诉”的司法理念得到进一步深化落实点赞。

[律师介绍]

海贸律所合伙人

台州律协刑事专业委员副主任

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监督员

椒江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

台州仲裁委仲裁员

中国法学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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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李文彬
  • 执业律所:
    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310*********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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