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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黑”+“脱罪”
来源:李文彬律师
发布时间:2024-02-26
浏览量:713

[案情简介]

     公安起诉意见书载明:2002年前后,徐某开始在黄岩经营集娱乐和餐饮一体的茶餐厅,后涉足高利贷、六合彩、赌球盘等非法生意。为经营场所护场和讨债需要,陆续拉拢孙某、王某和赵某等人组成流氓团伙,以茶餐厅为据点,通过打打杀杀、暴力讨债等方式扬名立威,制造影响力,通过放高利贷、赌博等攫取“黑金”,逐步形成以徐某为组织、领导者,孙某、王某、赵某等为骨干成员,屠某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经台州市公安局指定侦办,温岭市公安局依法查明犯罪事实后,于2019年12月20日以赵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五个罪名移送温岭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温岭市检察院审查后,于2020年7月1日以赵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和非法拘禁罪五个罪名向温岭市人民法院起诉。

[裁判结果]

      赵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一年六个月,犯强迫交易罪,判处一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起诉指控的其他三个罪名不予支持。

[辩护历程]

      公安机关以赵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五个罪名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接受委托后,辩护人在仔细核实卷宗材料、充分听取赵某供述和辩解的基础上,结合法律和涉黑恶案件办理的相关指导意见,在检察阶段发表:1、赵某伙同他人参与的几起犯罪活动均在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前,充其量仅是流氓团伙或是恶势力团伙的犯罪,无法认定其当时参加了黑社会性质组织,更不能认定其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骨干成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能成立;2、故意伤害一节犯罪事实不清,非法拘禁一节超过追诉时效,二个罪名同样也不能成立。检察机关审查后,虽采纳了关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能成立的辩护意见,却增加了强迫交易罪,变更其中一节非法拘禁罪为敲诈勒索罪,以赵某涉嫌敲诈勒索罪等五个罪名向法院起诉。在法院阶段,辩护人认为,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三节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敲诈勒索罪一节定性错误,按规定只能定为非法拘禁罪,但因超时效不应追诉,故本案只能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对赵某定罪量刑。

[裁判说理]

       法院审理认为,故意伤害罪一节,部分关键证据均系传来证据,证明力弱,各证据之间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排除合理怀疑,难以认定赵某等人实施了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相应辩护意见,予以采纳;非法拘禁罪一节,赵某虽在现场并介入讨债的行为和意见表示,由于仅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三个小时左右,故无法认定赵某构成非法拘禁罪;关于第七节事实的定性及追诉时效问题,敲诈勒索罪必须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赵某等人要求被害人出具的借条是否符合其借款时的约定,也无法证明该借款有无存在“套路”,根据证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不能认定赵某等人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在讨债过程中,赵某等人对被害人实施了人身控制及殴打的行为,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由于《刑法》规定,非法拘禁罪的法定最高刑是三年,追诉时效期限是五年,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已超出追诉期限,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起诉指控的赵某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和敲诈勒索罪三个罪名本院难以支持,起诉指控的赵某犯强迫交易罪和非法侵入住宅罪成立,二罪并罚,判处二年二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意义]

      以骨干成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量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本案敲诈勒索罪如成立,由于数额特别巨大,单此罪名量刑就在十年以上,因此无论是公安机关移送的五个罪名,还是检察机关起诉的五个罪名能成立,数罪并罚后的刑期至少在十年以上。辩护人在检察阶段发表的部分意见被采纳,致赵某成功“脱黑”,在审判阶段发表的大部分意见被采纳,致起诉指控的五个罪名,其中三个被判无罪。律师的有效辩护,为被告人争取到最大的权益,同时配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助力审判机关正确适用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相关案件办理]

      为期三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期间,辩护人还办理了玉环张某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黄岩李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另,办理了涉黑案牵连出来的,温岭陈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减轻处罚案,路桥阮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终止侦查案,仙居吴某涉嫌盗窃罪终止审理等案,办理的案件均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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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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