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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一某电信诈骗(二审改判案)
来源:李文彬律师
发布时间:2019-11-13
浏览量:1020

梁一某诈骗罪(二审改判案)

【关键词】上诉不加刑

【案情简介】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1月1日以被告人梁振某等35人涉嫌诈骗罪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2016年8月下旬至11月期间,被告人梁振某等人在互联网上组建诈骗团伙,通过发布虚假招聘信息,将求职者骗入IS语音聊天软件创建的聊天室,要求求职者交纳保证金、工本费、马甲费、培训费的名义,骗取求职者财物。诈骗团伙分为外宣部、接待部、培训部,三部门分工合作,案发期间该团伙骗取求职者财物共计163余万元,被害人数近3000人。被告人梁一某在外宣部担任外宣,期间其本人参与诈骗金额5.8万余元,个人获利4.6万余元。第一次庭审后,检察院变更起诉书对部分被告人的诈骗金额进行变更,经二轮开庭审理,椒江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5日作出判决,判处各被告人在有期徒刑11年6个月至1年3个月不等,其中被告人梁一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4年。本案中部分被告人以一审判决过重提起上诉,而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对部分被告人降格判处不妥,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以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原审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于2018726日作出新判决,将部分原先判处缓刑的梁一某等人改判实刑,并当庭收押;将部分原检察院抗诉的被告人刑期相应加重调整。辩护人和椒江区人民检察院均认为一审重审改判,违反了“上诉不加刑原则”,遂分别提出上诉和抗诉。二审法院于20181024日作出改判,支持辩护人的上诉理由和检察院的抗诉观点,改回梁一某3年有期徒刑,缓期4年的判决,一审重审时收押近3个月的梁一某重获自由。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七条 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后,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多人共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对其参与期间该诈骗团伙实施的全部诈骗行为承担责任。在其所参与的犯罪环节中起主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主犯;起次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从犯。

律师评析】近年来,利用互联网手段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持续高发,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上下游关联犯罪不断蔓延。此类犯罪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社会诚信,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和社会和谐稳定,社会危害性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电信诈骗犯罪案件,社会危害大,受害人数多,影响范围广。梁一某电信诈骗案是近期高发的典型的求职诈骗案,此案件的侦破公安机关动用了很多警力,花费了大量时间,此案件的审理也不顺利,可谓一波多折。一审审理过程中涉及检察院变更起诉书,判决作出后、涉及被告人上诉、检察院抗诉,中院发回重审,一审作出重审判决后,被告人再次上诉,检察院再次抗诉,最后由中院依法改判,案件才告终结。案件审理过程中遇到这么大的波折实属罕见,笔者执业这么多年还是第一次碰到。

笔者作为梁一某辩护人,全程参与该案审判阶段的辩护。本案一波多折的起因是,起诉书将部分被告人按参与的部门涉案金额(巨大)来认定,而没有按团伙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来认定,这样认定违反了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一审法院在不告不理的情形下,按起诉书认定的金额作出判决,导致与当地同类电信诈骗案件的判决在量刑上有所失平衡。二审法院在审理后,发现这一情况,以事实不清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希望检察机关能补充事实,重新起诉起诉,而原审法院在事实没有变化,检察院没有补充起诉的情况下,径直加重改判,将梁一某等人原一审所判的缓刑在重审时改判为实刑,这样的判决显然违反了广义的上诉不加刑原则。辩护人和检察院据此为由提出的上诉和抗诉理由,合法有据。尽管二审法院认为原一审判决没有将各被告人的诈骗金额按集团的获利金额来认定不当,重审法院在检察院没有补充事实和变更起诉的情况下,径直加重改判,已经违反了上诉不加刑原则,遂作出撤销一审重审判决,将梁一某的刑期从实刑改回缓刑,辩护人依法辩护和检察机关的抗诉监督为梁一某改判回缓刑争取到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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