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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来源:李文彬律师
发布时间:2017-08-24
浏览量:818

案情简介:

徐某和许某是多年的朋友关系,二人均有犯罪前科,案发前,二人曾因合伙做生意亏损引发了经济纠纷, 2017126(春节前)许某携带砍刀守候在徐某岳父家附近,刚好碰到徐某来其岳父家拜年,许某遂持刀对徐某进行捅砍,徐某被捅砍后逃到其岳父家躲起,许某又砍伤徐某儿子,闻儿子被砍后,徐某从岳父家厨房拿出菜刀忍痛和许某对砍。二人的行为,造成徐某自己重伤和儿子及许某(另案处理)轻伤的严重后果。案发后徐某因伤需护理,被公安机关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徐某住院期间委托亲属代为投案,有自首情节。许某故意伤害案子开庭期间,徐某考虑许某家庭现状及朋友关系等因素,主动撤回10多万元的附带民事赔偿诉讼请求,双方都对对方的行为进行了谅解

裁判摘要: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1人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具有自首,已取得谅解 情节,本案中被告人是激情犯罪,主观恶性小,被害人具有重大过错,请求免予刑事处罚,审理认为,所辩属实,予以采纳。判决被告人徐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34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67条  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律师评析:

本案的被告人徐某有犯罪前科且是累犯,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且不能判处缓刑。

辩护人接受委托后,了解到被告人希望案件的判决结果是判处非监禁刑,辩护人考虑到本案对被告人有利的从轻情节,也考虑到被告人有累犯从重且不能判缓刑的情节,根据刑法法条规定,只有判处管制免予刑事处罚,才能达到实现非监禁的目的。辩护人认为本案有特殊性,从以下几点进行了有效辩护:1、被害人许某事先准备刀具,经采点,预谋伤害被告人,在犯罪起因、过程中存在重大明显的过错,最后造成被告人重伤的损害后果也大于被害人受到的轻伤后果;2、被告人被砍伤逃到房间里躲起来后,被害人又伤害了被告人5岁大的儿子,在这种情况下,护子心切的被告人才冒着生命危险拿刀与被害人对砍,其属于激情犯罪,主观恶性相对较小;3、被告人和被害人原是较好的朋友关系,被害人许某故意伤害案在开庭期间,被告人主动撤回了10多万元的附带民事赔偿诉讼请求,双方相互进行了谅解,朋友关系得以修复,对于矛盾的解决,社会的稳定起到一定作用;4、被告人有自首情节。

综合上理由,辩护人大胆提出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的量刑建议,避开累犯不能判处缓刑的风险,辩护人的量刑建议最终得到法院的采纳,为被告人争取了最大权益,免受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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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李文彬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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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310*********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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