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撤回起诉案
[案情简介]
孙某,男,20岁,情窦初开,正值谈恋爱年龄,于某,女,16岁,花季少女。2016年5月份的一天,于某又打电话给孙某,要求孙某陪其聊天,孙某和于某此前已有过多次接触,二人平时一直通过QQ或微信在联系,随着接触的深入,孙某对于某已产生好感,并希望感情能有进一步升级,对于于某的邀请,孙某欣然应邀。碰面后,孙某又带于某去自己的出租房玩,在聊天嬉戏过程中,孙某脱下于某穿的裤子,双方发生性关系。事后,一个自称是于某男朋友的人打电话给孙某要求花钱私了解决,孙某没同意,对方报案。2016年5月17日孙某涉嫌强奸罪被公安刑拘,5月30日被逮捕,7月8日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辩护人提出非法证据排除及事实不清,要求检察机关对孙某作不起诉处理的申请,2017年1月6日孙某被取保候审,不久,案件退回公安机关作撤案处理。被看守所关押达8个月之久的孙某重获自由。
[争议焦点]
孙某和于某发生性行为是双方自愿?还是违背于某愿意的强奸行为?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取证问题?
[律师评析]
辩护人在会见过程中,充分听取孙某的供述和辩解。观看同步录音录像过程中,发现孙某在审讯室中实际交待的内容与笔录记载有较大出入,有些内容甚至是相反;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有明显的指供、诱供行为,甚至发现协警参与本案的多次审讯活动,代签其他侦查人员的名字。由于笔录内容的客观性和取证过程的合法性存在重大问题,辩护人提出非法证据排除及要求对孙某作存疑不起诉处理的意见,最终,案件退回公安作撤案处理,对于孙某来说这样的结果也许已是最好的了。
对于缺少客观证据,言辞证据占导地位的案件,嫌疑人如对案件事实和笔录中的供述内容提出合理的辩解理由,通过事后翻看同步录音录像光盘进行核实显得尤为必要,本案孙某被逮捕后,案件最终能被公安撤回销案处理,实务中碰到亦不多。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