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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微信红包赌博,不属于网络赌博的成功辩护。
来源:李文彬律师
发布时间:2017-05-27
浏览量:809

洪某某开设赌场案

关键词:利用微信红包赌博,不属于网络赌博。

案情简介:

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区分局在工作中发现,洪某某和林某二人在20157月中旬以来至案发时止,利用微信招揽赌徒,以微信抢红包的方式开设赌场,先后建立50元抽2元、100元抽3元、168元抽18元、188元抽288元、288元抽38元群,并雇佣他人作为“代包手”代赌客发红包并代为收取抽头款,洪某某和林某通过抽头获利,期间总获利达4万余元。路桥区人民法院支持了辩护人提出本案不属于网络赌博的观点,于2016419日作出被告人洪某某有期徒刑23个月的判决。

法条链接:

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公通字【201040

一,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1、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2、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3、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4、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2….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的意见浙高法【2012325

第七十九条 刑法第303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罪】

开设赌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1…2…3…4…5…6…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抽头渔利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的;

2、赌资数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的;

3……

律师观点

利用微信红包赌博属于新型的赌博犯罪,被告人洪某某和林某利用微信红包赌博是路桥区首例微信红包赌博案件,公安机关高度重视,相关部门也在第一时间作了新闻报道。辩护人对于首例案件的办理往往比较慎重,而本案是否是属于网络赌博的定性有关部门存有争议,公安机关侦查后认定被告人洪某某和林某利用微信红包赌博属于网络赌博,抽头总获利4万余元,根据司法解释关于网络网络赌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辩护人审查了案卷后,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虽然也利用了网络,但不符合网络赌博司法解释规定网络赌博的前置条件——必须建立赌博网站。被告人没有建立赌博网站,也没有利用赌博网站进行赌博活动,被告人利用微信红包赌博,不符合网络赌博司法解释规定的必须建立赌博网站进行赌博的这一特点,因此辩护人认为虽然被告人抽头获利4万元,也利用了微信红包进行赌博,但不能套用网络赌博司法解释规定的“情节严重”标准,此观点得到一审法院的认可,由于被告人有累犯从重情节,法院综合考虑各量刑情节,判处被告人洪某某二年三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人认为利用微信红包赌博不属于网络赌博的辩护意见,获利法院的支持,使得被告人的量刑档次从三年上有期徒刑降为三年下有期徒刑,为被告人争取了较轻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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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李文彬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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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310*********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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