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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犯罪的持械认定问题?
来源:李文彬律师
发布时间:2016-12-16
浏览量:1312


关键词:

以聚众斗殴为目的携带刀具到现场,而在实际斗殴过程中没有使用刀具,不能认定为持械聚众斗殴。

【简介】

被告人葛A、葛B等人在网上玩游戏,因抢“装备”双方发生口角,进而在网上约出斗殴。葛A和葛B各自均带一把刀去现场,朱某某纠集了人坐一面包车去现场,双方碰面后即发生斗殴,葛B空手朱某某互殴A持刀砍伤朱某某纠集过来的金某,后经鉴定,金某的伤情构成轻伤。

【分岐】

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葛A和葛B均为持械斗殴。被告人葛B的辩护律师认为葛B虽然在斗殴前带来刀具,但在实际斗殴中没有使用刀具,在斗殴中使用刀具并造成金某某轻伤后果的葛A也不是葛B纠集过来,因此不能认定被告人葛B持械斗殴。

判决

临海市人民法院经二次开庭审理,又待上近二个月的合议期终于在20161129作出一审判决,判处B一年有期徒刑采纳了辩护人认为葛B不是持械斗殴的辩护观点

【规定】

我国刑法292规定犯聚众斗殴罪且有持械斗殴行为的,应当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而普通的聚众斗殴只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

【解析】

本案发生在201364日晚上,斗殴发生后葛A和葛B均潜逃在外,2016年上半年二被告分别向当地公安机关投案并办理取保候审手续,直至开庭前几天才被临海市人民法院逮捕,辩护人在葛B逮捕后接受委托担任了葛B的辩护人,针对起诉书指控葛A和葛B均为持械斗殴的定性,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葛B虽然在斗殴前带来刀具,但在实际斗殴过程中却没有使用刀具,葛B不是葛A的纠集者也不是本案的首要分子,根据浙江省高院关于聚众斗殴犯罪的会议纪要精神,不能认定被告人葛B为持械斗殴,临海市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人这一辩护观点,被告人葛B的刑期三年以上降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最终判处被告人葛B一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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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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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310*********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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