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以聚众斗殴为目的携带刀具到现场,而在实际斗殴过程中没有使用刀具,不能认定为持械聚众斗殴。
【简介】
被告人葛A、葛B和朱某某等人在网上玩游戏,因抢“装备”双方发生口角,进而在网上约出斗殴。葛A和葛B各自均带一把砍刀去现场,朱某某纠集了六人坐一面包车去现场,双方碰面后即发生斗殴,葛B空手和朱某某互殴,葛A持刀砍伤朱某某纠集过来的金某,后经鉴定,金某的伤情构成轻伤。
【分岐】
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葛A和葛B均为持械斗殴。被告人葛B的辩护律师认为葛B虽然在斗殴前带来刀具,但在实际斗殴中没有使用刀具,在斗殴中使用刀具并造成金某某轻伤后果的葛A也不是葛B纠集过来,因此不能认定被告人葛B为持械斗殴。
【判决】
临海市人民法院经二次开庭审理,又待上近二个月的合议期,终于在2016年11月29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葛B一年有期徒刑,采纳了辩护人认为葛B不是持械斗殴的辩护观点。
【规定】
我国刑法第292条规定犯聚众斗殴罪且有持械斗殴行为的,应当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而普通的聚众斗殴只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
【解析】
本案发生在2013年6月4日晚上,斗殴发生后葛A和葛B均潜逃在外,2016年上半年二被告分别向当地公安机关投案并办理取保候审手续,直至开庭前几天才被临海市人民法院逮捕,辩护人在葛B逮捕后接受委托担任了葛B的辩护人,针对起诉书指控葛A和葛B均为持械斗殴的定性,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葛B虽然在斗殴前带来刀具,但在实际斗殴过程中却没有使用刀具,葛B不是葛A的纠集者也不是本案的首要分子,根据浙江省高院关于聚众斗殴犯罪的会议纪要精神,不能认定被告人葛B为持械斗殴,临海市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人这一辩护观点,将被告人葛B的刑期从三年以上降格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最终判处被告人葛B一年有期徒刑。